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覃学强与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321民初612号
原告:覃学强,男,1967年2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石成西。
原告覃学强与被告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覃学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学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覃学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