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诉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321民初753号
原告: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经营场所广西忻城县马泗中学路口。
经营者:***,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石成西。
原告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与被告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