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32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西忻城县。
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石成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及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20)桂13民终17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6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支付工程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申请撤回对(2020)桂13民终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3民终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