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生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21民初776号

原告:**生,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泉,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

法定代表人:蓝保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光华,广西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石成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宏波,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瑶族,1987年12月3日生,住广西忻城县。

原告**生与被告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生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680元,减半收取11,34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1,690元,由原告**生负担。

审 判 员  王祎卉

人民陪审员  韦显志

人民陪审员  樊元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飘飘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

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