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32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2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忻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6出生,汉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城县。
法定代表人:石成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生效的(2020)桂13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对应支付的案件款中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款项已履行。被执行人***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2020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3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法协商解决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2020)桂13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金生
审判员 黄世克
审判员 卢健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大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