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9240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28094J。
法定代表人:杜淑媛。
被告:福建科盛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区惠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2E2RC66。
法定代表人:杜淑媛。
原告***与被告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科盛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秀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