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英集团有限公司

聚英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普瑞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122号
原告: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自愿撤回对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5元,保全费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周新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