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5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
法定代表人: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绿地SOHO同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
法定代表人:汤。
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3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391.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其撤诉。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391.5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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