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村北1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上诉人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诉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将上诉人单位列为第一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第二被告***户籍所在地是邹城市平阳寺谢口村,其经常居住地在他处,住所不稳定。原审原告向***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了节省成本。而上诉人单位住所稳定,不存在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由上诉人公司所在地的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一般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有两个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住所地为邹城市平阳寺镇谢口村,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经常居住地在他处,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