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与韩宪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91民初1879号
原告:**,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涛(特别授权),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特别授权),济宁高新黄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刘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
原告**诉***、***、济南岳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俎彤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