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吉林省中岩坤坐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鲍学,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中岩坤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与吉林省中岩坤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中岩坤坐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不存在,法人已经失踪。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公司已经不存在,法人失踪,无明确被告,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