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岩坤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中岩坤坐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岩坤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鲍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岩坤坐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03民初49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03民初4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群
审判员  王晓冬
执行员  崔 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缪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