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鑫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桥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8416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PEXXXX。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QJ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又于202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