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5民初3401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道真县。
原告:***,女,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道真县。
被告: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A5、A6栋2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543434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杨菊英诉被告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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