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03**民初3470号
原告:***,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道真县。
被告: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543434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勤诉被告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