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02民初5337号
原告:贵州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经房小区4组团B号地1号楼1单元310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05503821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街道办桃园社区A5、A6栋24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54343415。
法定代表人:余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8日,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谌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超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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