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终68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54343415。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街道桃园社区A5、A6栋2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余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遵义华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68395198X7。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街道珍州西路山水家园E栋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真安公司)、***、贵州遵义华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2元,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田滔
审判员袁晶晶
审判员娄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饶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