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执行人***、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4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真安恒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费4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16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6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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