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终639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系宜城市子君建筑劳务服务中心经营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月晴,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月萍,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江陵县。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选新,宜城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金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
法定代表人:蒋修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谭月晴、谭月萍、湖北金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684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杰锋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柳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文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