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金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91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

法定代表人:蒋修胜。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金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 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