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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民终4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东区(303)房。
法定代表人:邱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波,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万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文到庭参加诉讼。王晓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作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在明知道双方未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后仍欲将上述证书挂靠在万泽公司,***存在过错”、”王晓波只是介绍人不存在过错”是错误的,并进而判决万泽公司只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也是严重偏低,对***严重不公,***完全不服。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之前王晓波有提过他弟弟王清波的公司在招聘些项目经理,问***是否有意向。2014年2月24日,王晓波来找***拿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就把执业资格证书交给他。事后,王晓波没有告诉***把证书给谁,该找谁联系。首先,当时***把证书交给王晓波的前提是欲应聘项目经理这个职位,主观上是想与王晓波介绍的相关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而不是明知道双方未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仍欲将证书挂靠。(把证书给企业核实真假是证书持有者的义务,并不代表同意,跟审慎没有关系,更不是过错)。其次,客观上***并未与万泽公司达成”挂靠”或者”挂证”的意思表示。万泽公司跟***联系均是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这从万泽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QQ截图也可以证实:1.QQ截图显示:2014年3月4日,万泽公司要求***加他QQ时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QQ里面万泽公司在陈述表达别人挂靠他公司是这么安排他们考试的一些情况,并没有说***也是挂靠他们公司。且万泽公司专业与***不符,***自始至终一直要求万泽公司退出注册。不管是”挂靠”还是”挂证”万泽公司自始至终都未跟***协商过,一切都是万泽公司的一厢情愿。2.QQ里面万泽公司在陈述与她相关的一些情况,***并没有回应,***只是在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情况,同时***也提出一些相关的质疑问题。接下来万泽公司虽然自动发来了一份协议,催***跟他签订协议,但***同样没有回应。这也是在万泽公司侵权行为已发生后发来的。因此,***并不存在明知道双方未存在劳动关系后仍欲将上述证书挂靠在万泽公司的主观意识,自始至终也未与万泽公司达成”挂靠”或者”挂证”的协议,***自身对万泽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二、王晓波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过错。虽然王晓波只是介绍人,但是在***未同意”挂靠”的情况下却将证书转交给他人。在***得知被侵权后找王晓波,王晓波却说不知情。王晓波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证书给予他人且在发现被侵权之后未及时落实证书注册情况的行为是在纵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王晓波也存在过错。三、一审酌情判决万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严重偏低,无法弥补***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一审未判决万泽公司向***道歉,也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万泽公司不仅私自向省建设厅注册了***的二级建造注册证书,伪造劳动合同领取了***的建造师执业印章由自己使用,还伪造证据恶意注销***的注册证书,导致***两年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丧失了两年的执业就业机会,其行为极端恶劣,给***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折磨,***请求万泽公司道歉并按2014年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损失98656元,合情合理,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客观认定事实并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
万泽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其上诉状一致。
万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万泽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恶意诉讼,其在一审中诉称万泽公司盗用资料私自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手续并予以注销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万泽公司为***申报注册二级建造师及注销注册均是按***之意而为,且有***提供的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核对,所有申报注册、注销材料都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建设厅的申报办理要求。因此万泽公司不存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审判决万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于2012年以恵东建筑公司员工身份报考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后,需要挂靠一家实体企业才能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继而受聘就职。因此,***通过邻居王晓波介绍,找到万泽公司,要求为其申报执业注册。尔后,***主动提交了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和毕业文凭,交由万泽公司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注册执业证。当万泽公司为***注册成功后,要求***与万泽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确认双方权利义务时,***却出尔反尔,提出种种无理要求,与万泽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提出放弃挂靠万泽公司,无奈之下,万泽公司为其办理了注销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三番五次到万泽公司无理取闹,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到南安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到南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最后结果均以***无理主张而终。综上,***多头挂靠建筑公司,为谋不当利益,且对政策法规理解错误,一意孤行,导致其两年内无法注册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根本原因在于***,与万泽公司无关。因此,一审判决万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辩称,万泽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万泽公司侵犯***的事实清楚,且行为恶劣存在极大的过错。一审认定万泽公司存在过错并无不当,但一审认定万泽公司赔偿给***的经济损失是远远不够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万泽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王晓波对万泽公司、***的上诉均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泽公司、王晓波就盗用***的资料私自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手续并伪造材料予以注销一事进行道歉。万泽公司、王晓波赔偿***经济损失9865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泽公司系以承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7日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闽建造(二)063042。2014年3月5日,万泽公司将***持有的上述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并于2015年3月11日注销该执业资格证书注册。2015年5月,***向南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南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南劳仲裁案不字第1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万泽公司在与***并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将***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后又注销注册,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万泽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作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在明知道双方未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后仍欲将上述证书”挂靠”在万泽公司,该”挂靠”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万泽公司将***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导致***在两年内未能注册并使用该证书,将给***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请求万泽公司按2014年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平均工资中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即98656元,缺乏依据,应调整为酌情按22000元计算损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其请求万泽公司道歉,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王晓波只是介绍人,其并不存在过错行为,***请求其与万泽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依据和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万泽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万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负担1916元,万泽公司负担35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事实如同一审查明。
本院认为,万泽公司在未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将***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后又注销注册,导致***在两年时间内未能使用该证书进行执业的行为已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在未与万泽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证书交给万泽公司,造成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错,其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认定万泽公司对***存在侵权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是正确的,但判决由万泽公司赔偿***22000元偏低,***的经济损失可参照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的2014年福建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814元/年计算两年的损失为89628元。由万泽公司赔偿***50%的经济损失即44814元,***自行承担50%的经济损失。王晓波只是***与万泽公司之间的介绍人,对万泽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王晓波不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关于万泽公司赔偿数额偏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的其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万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在认定万泽公司应赔偿给***的损失数额偏低,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王晓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
二、万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481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万泽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负担1236元,万泽公司负担1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负担515元,万泽公司负担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玲玲
审判员  庄丽娜
审判员  郑程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赖少花
一、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执行申请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