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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521民初2695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林珍珠,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强、陈珊珊,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东区(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59866487。
法定代表人:邱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万泽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强、被告万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就盗用原告的资料私自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手续并伪造材料予以注销一事进行道歉。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65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为闽建造(二)063042。被告***系原告的邻居和朋友,2014年2月底,被告***以帮助原告介绍执业注册申报单位为名,从原告处取走原告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毕业文凭。2014年3月8日,被告***以谈不拢为由将材料还给原告。2014年4月,原告自己找到一家建筑企业申报,双方谈好就业条件并准备签订工作合同,但经查询,才知道原告的执业资格证书已于2014年3月4日被被告万泽公司申报注册,致原告不能与该家企业签约。后经多方查询,才发现被告***将原告的资料转手交给被告万泽公司,被告万泽公司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伪造了与原告的劳动就业合同,指使他人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了原告的建造师执业印章由被告万泽公司自己使用。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并到被告万泽公司的办公场所要求被告万泽公司停止侵权,但两被告均予以拒绝。迫于无奈,原告多次向省建设厅反映两被告的侵权与违法行为。2015年3月,原告再次伪造资料,到省建设厅将原告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给偷偷注销。根据相关规定,注册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为此,原告又向省建设厅投诉、查询,省建设厅告知原告系被告万泽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当场向原告出示并复印了一份被告万泽公司办理注销手续而出具给省建设厅的《解聘证明》,告知原告如有问题应向被告万泽公司核实。此后,原告再次就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与两被告交涉,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向南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两年无法正常注册使用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丧失了两年的执业应业时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系邻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帮忙介绍一家实体企业让其挂靠办理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手续,原告将其介绍给被告万泽公司,此后,原告与被告万泽公司直接洽谈,被告***没有再参与了。原告请求被告***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泽公司辩称,原告于2012年原告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后,需要挂靠才能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继而受聘就职。因此,原告通过被告***介绍,找到被告万泽公司,要求被告万泽公司为其申报执业注册。被告万泽公司为原告申报注册二级建造师及注销注册均是按原告的意思而为之,所有申报注册、注销材料都符合福建省住房与建设厅的申请办理要求。原告系主动将执业资格证书和毕业文凭交由被告万泽公司进行申报注册执业证书,并非原告诉称的被告万泽公司盗用或伪造材料而进行申报。注册成功后,被告万泽公司要求与原告签订《挂靠协议书》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原告却出尔反尔,提出无理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出放弃挂靠,被告万泽公司无奈之下才替原告办理注销执业证书。原告多头挂靠建筑公司,谋取不当利益,导致证书无法如愿取得,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与被告万泽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万泽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泽公司系以承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于2012年6月17日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闽建造(二)063042。2014年3月5日,被告万泽公司将原告持有的上述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并于2015年3月11日注销该执业资格证书注册。2015年5月,原告向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南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南劳仲裁案不字第1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1份、资格证明1份、网上信息查询1份、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对原告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若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两被告应道歉及赔偿的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万泽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并在原告提出退还一年后才将该证书注销,且是伪造劳动合同进行注销。被告***以双方谈不拢为由将原告的有关证书退还给被告,存在欺骗原告的行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在两年内无法对其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和使用,使得原告丧失取得更多报酬的机会,原告系从事建筑行业,两被告应按2014年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平均工资中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656元,并赔礼道歉。原告相应提供证据1即网上信息查询1份,以此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与签名伪造资料私自注册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又于2015年3月伪造资料私自注销注册。证据2即执业印章领取表1份,以此证明被告万泽公司派员冒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证据3即解聘证明1份,以此证明被告万泽公司伪造与原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已离职的证明。
被告***经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清楚。被告***只是基于原告的要求,将原告介绍给被告万泽公司,之后的事情原告与被告万泽公司均直接联系,被告***未再参与,对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及注销注册均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万泽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万泽公司是经原告同意才对原告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当时被告万泽公司是受原告委托所为。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当时要注销注册是根据原告的要求。原告就本案纠纷有向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安市人民法院、省住建厅等相关单位要求解决,其中向不同单位要求解决时陈述的均不一致。实际情况是原告将有关材料交给被告***转交给被告万泽公司,被告万泽公司取得相关材料后才进行注册。且根据相关规定,注册是需要原告的身份证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才能申报注册,故注册时原告是同意,并非如原告陈述的是被告万泽公司伪造材料进行申报注册的。后来只是双方在注册过程中,因在费用上存在争议,原告才要求取消注册。被告万泽公司根据原告的要求办理注销注册,但原告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被告万泽公司才将其注销。另外,公司是可以代为注销的。原告要求经济损失是根据工资全额计算,有无注册资格并不影响原告的就业问题,只是待遇差别的问题。故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656元,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被告万泽公司相应提供证据4即QQ截图记录1份,以此证明原告系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挂靠的形式由被告万泽公司办理注册,被告万泽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证据5即录音、录像记录1份,以此证明原告拟就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与被告万泽公司建立挂靠关系,后双方因费用争议而取消挂靠,被告万泽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质证称: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万泽公司的主张,反尔能证明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伪造材料将原告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且在原告当时要求立即退还时,被告万泽公司并未当场返还,是在一年后才注销注册。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录音录像是发生在2015年3月19日即被告万泽公司将注册注销后原告与被告万泽公司进行协商解决的情形,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万泽公司形成了挂靠关系,更无法证明原告同意被告万泽公司进行注册及注销注册。被告***质证称:对被告万泽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从被告万泽公司提供的QQ截图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介绍原告与被告万泽公司相识后应没有再参与,被告***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该信息载明的内容只能体现原告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于2014年3月5日注册,并于2015年3月11日注销注册,无法证明是否有经过原告同意后注册及注销注册。证据2,该表上“领取人”落款处并非原告签名,能够证明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并非原告领取,而是被告万泽公司领取。证据3,能够证明被告万泽公司并未取得原告签名确认而向相关单位出示解聘证明,以此证明被告万泽公司与原告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万泽公司提供证据4,从该记录的内容能够体现原告就其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有挂告在被告万泽公司的初步意向,但被告万泽公司在双方尚未达成一致协议就私自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据5,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万泽公司因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被被告万泽公司注册后发生纠纷,双方就如何解决纠纷发生争议。被告万泽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二级建造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之后又私自注销注册,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明知道在双方未存在实际劳动关系而欲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在被告万泽公司,并将相关材料原件交由被告万泽公司,本身未尽到审慎的义务,也存在过错。被告***只是介绍人,其对被告万泽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及注销注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万泽公司在与原告并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后又注销注册,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万泽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作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在明知道双方未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后仍欲将上述证书“挂靠”在被告万泽公司,该“挂靠”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万泽公司将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导致原告在两年内未能注册并使用该证书,将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请求被告万泽公司按2014年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平均工资中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即98656元,缺乏依据,应调整为酌情按22000元计算损失。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其请求被告万泽公司道歉,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只是介绍人,其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原告请求其与被告万泽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依据和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万泽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原告***负担1916元,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云鹏
人民陪审员  黄惠芬
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柳云凤
速 录 员  王小颖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