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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4541号
原告周淑红,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庄智强,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邱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万泽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淑红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待补充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淑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淑红负担。
审 判 长  谢梓东
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
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应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