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民初270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兵,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祥坤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山阳镇城西工业集中区二桥西首。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飞(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山阳镇城西工业集中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天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祥坤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信飞(扬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 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