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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清灵石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81民初454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33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8306274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福清灵石国有林场,住所地福清市东张镇灵石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488577187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清灵石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8元,减半按2699元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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