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翀华高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与福州市长乐区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中翀华高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1113号

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住所地长乐区西洋南路**。

负责人:林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丽秋,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泮野村水厂)。

法定代表人:吴武庆。

被告:中翀华高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div>

法定代表人:夏秀玉。

被告:福建省睿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楼**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高星。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孟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远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翀华高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睿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