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779号
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789号三楼002室。
法定代表人:罗代坤,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宝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诚名街3号。
法定代表人:宋**平。
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宝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宝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