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0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欧克斯岩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莱镇撑角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20961835。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789号三楼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077771G。
法定代表人:罗代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南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扬州东路北湖日韩风情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DGX08D。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欧克斯岩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南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缴纳案款215667元,其中2987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21268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宁广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小金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