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973号之一
原告:合肥牧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与太湖路交叉口太湖新村3栋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H5337F。
法定代表人:韦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789号三楼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077771G。
法定代表人:罗代坤,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昊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3号楼4442室(SCJ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19UL2J。
法定代表人:罗义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22553961418X。
法定代表人:沈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牧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昊慈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合肥牧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昊慈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00元财产,并提供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昊慈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