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2989号
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789号三楼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077771G。
法定代表人:罗代坤。
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52295。
法定代表人:徐宏均。
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