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岸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370号 原告:青岛海岸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5398455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67号中欧科创园6号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077771G。 法定代表人:罗代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岸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岸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97元,诉讼保全费2885元,均由原告青岛海岸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