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370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海岸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5398455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67号中欧科创园6号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077771G。
法定代表人:罗代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海岸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青岛海岸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2937.3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2937.3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