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8254号
原告:曹桂林,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该处,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良,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人,住该处,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强,男,1983年5月4日出生,山西省万荣县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原告曹桂林与被告北京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桂林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曹桂林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桂林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