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551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余庆县子营街道团结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冉梁钦,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余庆中学,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校长。
原审被告:贵州遵义一0六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桃溪寺一0六地质大队36号。
法定代表人:赵爽,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余庆中学、贵州遵义一0六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