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6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荣,贵州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山,贵州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芳,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侦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子营街道团结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冉梁钦,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唐 妍
审判员  张瑛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