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团结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冉梁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9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04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37149.00元及利息。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各种款项合计人民币37149.00元;如被执行人贵州融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各种款项不足37149.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变价、拍卖、变卖等值的其他财产补足37149.00元用于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江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