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德固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安德固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053号之一 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沪青平公路3978号(第3、4、7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LoosGisbertFabi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安德固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161号(16)。 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安德固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