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云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腾云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617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雄,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腾云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后门里122号085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宏。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腾云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
人民陪审员  刘文先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弘辉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