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4民初4967号
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新石中路****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6022XD。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惠,女,该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光,河北冰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7415438705。
法定代表人:王文利,该中心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波,男,该中心副校长,住石家庄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超,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蓝天通信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石家庄职教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蓝天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惠、王继光,被告石家庄职教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波、李延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蓝天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38.6987万元;2、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因被告迟延付款导致税赋增加部分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承建了被告单位教学楼弱电工程,原告按照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施工,工程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38.6987万元未付。再者,自2016年以后,因税法改革,实行“营改增”政策,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款税赋增加,产生税赋损失的原因在于被告,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偿还欠款,但被告总以“无钱”或者以“等上级拨款”为由,拒不偿还。由于被告长期的拖欠,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施工人员得不到工资,原告无钱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材料款,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为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石家庄职教中心辩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原为438889.07元,后工程几经变更、增项,导致工程款增加。为确定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原、被告协商,共同委托石家庄市财政局对变更项目以及最后工程款进行评审,但截至目前评审尚未完毕,因此在评审未完成之前,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石家庄市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委托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申请书、建设工程结算书、协议书、律师函、邮寄凭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就被告教学培训楼弱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合同价款为438889.07元。工程款拨付及结算方式为本工程预付款10%,全部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验收合格经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如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质保金全部付清。
2015年4月25日,原、被告共同在《石家庄市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委托书》上盖章。该委托书载明:工程项目原中标金额43.8889万元,累计工程变更送审金额68.6987万元。该委托书后附6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申请书》及原告制作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申请书上盖有原、被告及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方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建设工程结算书》载明的工程总造价为1129522.71元。现石家庄市财政局尚未完成案涉工程的评审。
2016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原告在2013年为被告教学楼施工弱电工程完毕后,施工中产生变更追加款68.6987万元尚未解决…弱电工程质保期已到期,被告对工程很满意。
原、被告均认可已付工程款738889.07元。
庭审结束后,原告提交一份《工程审计过程认可单》,载明中标价438889.07元,送审金额1125790.54元,审定金额1058468.67元,被告认为该证据没有其签字或盖章,因此对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原、被告约定结算方式为经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故原、被告结算的依据应为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计结论。2015年,原、被告共同签署《石家庄市财政局财政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委托书》委托石家庄市财政局评审,是在履行双方约定的审计程序,但石家庄市财政局尚未完成评审,因此案涉工程的最终造价尚不能确认。原告庭后提交的《工程审计过程认可单》没有被告方签章,被告不予认可,故亦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此处合同价款应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438889.07元,被告已付工程款738889.07元,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综上,在石家庄市财政局就案涉工程尚未完成评审,缺乏结算依据,原告已付工程款超过约定付款比例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2元,由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涛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