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某某信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中环电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A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中环电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A2幢2-406。
法定代表人:高俊东,经理。
上诉人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中环电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30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涉案施工项目为新建架空杆路、原杆路架设架空光缆、光缆熔接、测试、顶管等。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指不可移动且依法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物质,在我国专指土地、房产,本案所涉及项目为可以完全移动物,不属于不动产的范围。本案合同性质实为加工承揽工程项目,应由约定管辖地的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是指为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房屋建筑只是其中一类,电子与通信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亦属于建设工程,故本案所涉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