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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694号
申请人: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A座1403。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27515.86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27515.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