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694号之一
原告: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峰,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A座1403。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计5038元,财产保全费3658元,合计8696元,由原告江苏银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