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1208号
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中路375号A座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6022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青年街5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7LX5CE。
负责人:沈远美。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83523551。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6月26日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蓝天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