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7民初767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锦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元氏县长春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高卯辉,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高邑县大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市高邑县大营镇中大营村。
负责人:王伟,镇长。
原告***与被告***锦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邑县大营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预交受理费338元,应退回原告***313元。
审判员 贾立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