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1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锦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高卯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锦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2民初1566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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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6元减半收取即828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彦林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孙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