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3民初225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