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民初41号
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站前南路7-(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新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恒升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木镇河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公司)与被告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池州市远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安徽恒升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皖民辖48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