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23刑初69号
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韩贵华,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徐良峰,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71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贵池区,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韧,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贵池区,汉族,高中文化,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苏秀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专科文化,安徽恒生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杜瑶,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科技)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安徽XX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设备)的诉讼代理人蔡晓慧、王守俊,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韩贵华及其辩护人徐良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方辉、刘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苏秀兰和被告人王成及其辩护人杜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5月,被告单位恒生科技(原名系池州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新型管道设备及配件研发生产、各类管道销售等。被告人***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投标等事务;被告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及产品研发、投标文件制作等;被告人王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建、投标文书制作等。
2015年始,恒生科技欲在哈夫节等采购项目上中标,***遂授意***、王成借用芜湖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池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另案处理)等多家公司资质陪标,为陪标企业伪造《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卫计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多份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将上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编入投标文件。
2015年10月至2019年3月,恒生科技公司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在抢修用管道修补器、供排水管道抢修用品等多个采购项目上中标,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9580925元。
案发后,***、***、王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投标文件等书证,证人吴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恒生科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罚金二十万至四十万。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实施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被告人王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
被告单位恒生科技、被告人***、***、王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请求法院考虑到被告单位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对被告单位依法从轻处罚;现有证据包括公司工作人员、汪某本人证言能够形成印证汪某并不知晓或参与了本案的犯罪行为,汪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及责任人。本案所涉两个罪名,只有串通投标罪存在受害单位或受害人,受害人代理人应当仅限于本罪发表意见,对于其他罪名以及起诉书没有指控的事实,请求法庭不予审理。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鉴于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机关认罪认罚,请求法庭按照认罪认罚制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伪造国家公文、印章与串通投标是牵连关系,系刑法中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被告人没有从中获取不法利益,也没有获得不法利益的企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成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王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被告人系从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被告单位恒生科技(原名系池州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经营新型管道设备及配件研发生产、各类管道销售等。被告人***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投标等事务;被告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及产品研发、投标文件制作等;被告人王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建、投标文书制作等。
2015年始,恒生科技欲在哈夫节等采购项目上中标,***遂授意***、王成借用XX机械、XX机械(另案处理)等多家公司资质陪标,为陪标企业伪造《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卫计委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多份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将上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编入投标文件。恒生科技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向陪标企业转账投标保证金,安排本公司员工等人担任陪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
2015年10月至2019年3月,恒生科技公司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在抢修用管道修补器、供排水管道抢修用品等多个采购项目上中标,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9580925元。
案发后,***、***、王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王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到案时未能如实供述,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立案情况。
2、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移交青阳县两家企业涉嫌伪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线索的函、安徽省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两份,证明案件的由来。
3、池州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调查核实安徽XX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铸业)、XX机械卫生许可批件情况的复函。证明:2019年3月21日,池州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答复,批准文号为“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安徽XX铸业有限公司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的池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卫生许可批件涉嫌伪造,具体情况我局将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4、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关于协助核査16AHW1616L号及17AHW1637号检验报告真伪的回复。证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以疾控中心名义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非该中心出具。
5、关于协助核査(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及(2016)皖检JQ字第00020报告号真伪的回复。证明:(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及(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检验报告非该单位出具。
6、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质检院)回复函、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复函、疾控中心证明文件等。证明:质检院未出具2016JQ00020检验报告;2017JQ00390号检验报告的产品名称为PP+EPDM-T20,受检单位为合肥XX材料有限公司;2018JQ00317号检验报告的产品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受检单位为XX车业科技有限公司;2018JQ00634号检验报告的产品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受检单位为天津XX车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证明: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不存在,皖卫水字(2014)第0418号对应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为芜湖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喷涂铸铁管件。
疾控中心未出具过编号为16AHW1616L和17AHW1637号检验报告;16AHW0726L检验报告的样品名称为T8哈夫节,送检单位为安徽X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7、恒生科技会计凭证。证明:①2018年3月12日,恒生科技尾号XX账户转账25000元至XX机械公司对公尾号XX账户(用途为货款),转账25000元至XX铸业对公尾号XX账户(用途为货款)。
②2018年2月5日,恒生科技上述账户转账5000元至XX机械尾号XX账户(用途为货款),转账5000元至XX铸业尾号XX账户(用途为货款);
③2018年1月20日,恒生科技上述账户转账10000元至XX机械尾号XX账户,转账10000元至XX铸业尾号XX账户。
④2018年8月22日,恒生科技转账15000元至XX机械公司,转账15000元至XX铸业。
⑤2017年12月12日,恒生科技转账15000元至XX机械,转账15000元至XX铸业。
⑥2019年2月26日,恒生科技转账9100元至XX机械,转账9100元至XX铸业。
2017年4月12日,恒生科技向XX机械转账5000元,用途为货款;2018年12月14日,恒生科技向XX机械转账30000元,用途为货款;2018年1月5日,恒生科技向XX机械转账3800元,用途为货款;2017年7月20日,恒生科技向XX机械转账10000元,用途为货款;2018年12月24日,恒生科技公司以支付货款名义向XX机械转账3万元;2018年1月5日,恒生科技公司以支付货款名义向XX机械转账3800元。
在部分付款申请审批单上由经办人钱某1、分管领导***、财务审核人及领导汪某的签字。
8、XX机械对公账户尾号XX、XX铸业对公账户尾号XX自2017年-2019年交易明细。证明:恒生科技多次向XX机械、XX铸业转账,XX机械、XX铸业再向其他公司同数转账,与证人证言部分相互印证,证实投标保证金的走向,实际是由恒生科技支出。
9、关于请求离职补偿的报告。证明:吴某1要求恒生科技辞退自己,并补偿一年的工资和社保,***2018年10月10日签字同意,由恒生科技加盖工作公章。
10、恒生科技工人2019年5月份、6月份工资发放表。证明:2019年5月,恒生科技公司发放吴某1工资共计人民币3143.31元。
11、新的广告公司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证明扣押编号为(2016)皖检JQ00020号抢修管道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编号为17AHW1637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及17AHW0187L检测报告。
12、人口信息表,证明各被告人、相关证人自然人身份信息。
13、前科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王成案发前无前科。
1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成均系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15、投标文件
(1)昆山市陆家供水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1月,该公司对2018年度工程物资采购进行招标,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编号为(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卫计委编号为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一份。XX机械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编号为(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疾控中心编号为17AHW1637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卫计委编号为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卫生许可批件。2018年1月22日,恒生科技投标。
(2)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8月,该公司对抢修用管道修补器进行招标,XX机械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编号为(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7AHW1637检验报告。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编号为(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2018年9月11日,恒生科技投标后中标,中标金额为275632元。
(3)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12月,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哈夫节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金额约58万。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编号为(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卫计委编号为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一份。XX机械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7AHW1637检验报告、卫计委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卫生许可批件。2018年12月18日,恒生科技投标。
(4)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证明:2018年12月17日,上述两公司发布供排水管道抢修用品年度供应商招标。2018年12月27日,恒升公司、XX机械、XX铸业、XX公司投标抢修用品年度供应商采购项目,恒生公司系该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1716080元。
(5)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证明:2018年4月,莆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莆田市水务集团涵江自来水有限公司、莆田壶山自来水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管道抢修材料招标采购项目”。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含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质检院(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XX机械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7AHW1637检验报告、卫计委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卫生许可批件。2018年6月6日,恒生科技投标,后中标。
(6)嵊州市中天工程建设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明:2017年11月,嵊州市水联贸易有限公司对管网抢修配件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为嵊州市中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恒升公司参与投标。2017年11月,恒生科技投标后中标,中标价为28122元。
(7)浙**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8月,浦江县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管道抢修材料采购项目,预算75万,代理机构为浙**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铸业、XX机械和恒生科技公司参与投标。两次废标后,2018年10月,恒生科技参加该项目的谈判活动。后恒生科技被确定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为712500元。
(8)银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3月,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议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哈夫节及哈夫节三通年度采购供应及相关服务。XX铸业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含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质检院(2018)皖检JQ字第00317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2019年1月3日,恒生科技投标后中标,中标价为821682元。
(9)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11月,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哈夫节采购项目。2019年1月,XX铸业参与投标,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质检院(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2019年1月,恒生科技投标后中标,中标金额为298510元。
(10)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8月、9月,温岭市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公开招标哈夫节采购项目,后因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后发布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XX铸业参与投标。2018年11月,恒生科技公司投标后中标,项目金额为496177.2元。
(11)仪征港仪供水有限公司招投标材料。证明:2019年2月,仪征港仪供水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管道抢修节采购项目。XX机械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2018)皖检JQ字第00364号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7AHW1637检验报告、卫计委员会编号为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卫生许可批件。经开标后,因XX机械技术标不合格,商务标未开启。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含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安质检院(2018)皖检JQ字第00317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恒生科技投标后未中标。
(12)河北圆福元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6月,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管道抢修器。XX机械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7AHW1637检验报告、卫计委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卫生许可批件;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含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一份、质检院(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恒生科技公司投标后中标,中标金额72565元。
(13)宝应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10月,宝应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抢修节采购项目。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含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一份、质检院(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恒生科技公司投标后中标,中标金额为320215元。
(14)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2月,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公开招标哈夫节采购项目。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含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一份、质检院(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编号为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XX机械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7AHW1637检验报告、卫计委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卫生许可批件。恒生科技公司投标后签订哈夫节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357499元。
(15)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昆山市周市供水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供水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供水有限公司委托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抢修节、开梯三通项目、哈夫抢修节采购项目。XX铸业、XX机械、恒生科技投标。恒生科技中标昆山市周市供水有限公司抢修节、开梯三通项目,中标金额357843元;中标昆山市千灯供水有限公司哈夫抢修节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为332105元;中标昆山市张浦供水有限公司哈夫抢修节采购项目,中标金额402752元。
(16)上饶市和济水务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证明:2018年6月,上饶市和济水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和济水厂提升产能设备项目、水厂用药采购、哈夫节、管卡的采购项目。XX铸业投标,投标文件中含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一份、质检院(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恒生科技投标,投标后中标,中标金额288621元。
(17)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招投标材料。证明:2017年10月,重庆市渝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大足区城区消火栓补建工程(开孔管卡)采购工程。XX机械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包含质检院为(2017)皖检JQ字第00390号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疾控中心为17AHW1637检验报告、卫计委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卫生许可批件。XX铸业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含卫计委皖卫水字(2013)第0413号的卫生许可批件一份、质检院(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16AHW1616L的管道抢修哈夫节的检验报告一份。重庆四月恒生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郑森月担任大足区域城区消火栓补建工程(开孔管卡)采购项目代理人。该公司系恒生科技在川渝地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构。经评标,重庆四月恒生系第三中标人。后XX机械、XX铸业放弃中标人资格。该项目由重庆四月恒生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66108元。
(18)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文件、产品入库清单。证明:2015年10月,莆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发采购抢修材料招标采购项目。XX机械、安徽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含皖卫水字(2013)第0344号安徽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2013)皖检J字第00213号质检院检验报告。恒生科技公司投标后中标并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共计638842元。
(19)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证明:2015年9月,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发布铸管全密封式三通邀请招标文件。恒生科技、XX机械、机械投标。后恒生科技中标,中标项目金额287280元。
(20)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证明:2016年7月,昆山周市自来水厂抢修节采购项目招标,恒生科技、XX机械、XX机械参与投标。后恒生科技公司在中标,中标金额75887元。
2016年12月,昆山周市自来水厂抢修节采购项目招标。恒生科技、XX机械、XX机械参与投标,后恒生科技中标,中标金额432495元。
2017年4月,昆山市张浦自来水有限公司哈夫节抢修节采购项目招标,恒生科技、XX机械参与投标,后恒生科技中标,中标金额325863元。
2016年5月,昆山市张浦自来水有限公司PE管、H铸管及开梯三通采购项目招标。恒生科技、XX机械及XX机械均参与投标,后恒生科技中标,中标项目金额172087元。
(21)昆山市陆家自来水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证明:2017年6月,恒生科技公司投标昆山市陆家自来水有限公司抢修接、开体三通、抢修剂等项目,投标代理人左某1。芜湖XX投标该项目,投标代理人张某4;XX机械投标该项目,投标代理人钱某2。恒生科技公司在该项目中标,后销售金额共计363505元。
(22)仪征港仪供水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合同等。证明:仪征港仪供水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管道抢修节采购项目招标。XX机械、池州XX机械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含皖卫水字(2014)第0268号安徽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2016)皖检JQ字第00169号质检院检验报告、16AHW0216L疾控中心检验报告。后恒生科技公司投标,并在该项目中销售金额共计270404元。
(23)哈夫采购合同、辅助明细账等。证明:①2018年5月,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瑞安市市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瑞安市集镇供水有限公司、瑞安市塘下供水有限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哈夫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357499元。
②2018年5月11日,昆山市张浦供水有限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哈夫抢修节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02752元。
③2019年1月21日,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哈夫节采购合同,确定了球墨铸铁管直管哈夫节等货物单价。至2019年12月28日,销售金额为989322元。
④2019年1月24日,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水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抢修用品年度合同。至2020年1月31日,销售金额为851778元。
⑤2019年6月24日,昆山市东部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2019年度抢修用配件项目,合同金额为488304元。
⑥2018年10月18日,浦江县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2018年至2020年度管道抢修材料采购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712500元。
⑦2017年12月,温岭市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哈夫节采购合同,合同金额182000元。
⑧2017年12月1日,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哈夫节采购合同。至2018年11月22日,销售金额466374元。
⑨2018年1月18日,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恒生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288484.8元。
(二)证人证言
1、吴某1的证言。证明:①吴某1以XX公司名义招标,制作投标文件,并伪造了3份国家机关公文,包括安徽省计生委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质检院检验报告、疾控中心卫生检测报告。②2019年7月25日之后,吴某1受***指使,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包庇恒生科技的相关事实。③2019年6月中旬,***电话联系吴某1,告知其XX公司举报恒生科技在衢州、富阳投标事宜,并要求其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公司不会亏待他,并说王成会发一份协议给吴某1,后谢某通过微信将协议发给吴某1,吴某1打印后签字、按印后扫描发给谢某。后***多次电话联系吴某1,让其替恒生公司承担此事,并让王成告知其标书里假公文的细节等信息。吴某1表示同意。④不久,吴某1、王成来到谢某家中,王成重新拿出一份离职协议要求吴某1签字,造成吴某1于去年十月从恒生科技离职的假象。当时王成说如果有人问公司投标情况,就说投标文件中的涉水批件是自己伪造的,与恒生公司没有关系。⑤在吴某1到公安机关去的前一天,谢某将吴某1约到XX宾馆,***向其交待要说是自己主动找潘某的,主要是想赚钱,所以找潘某借资质投标,假的国家机关公文是自己在网上找人伪造的,现在找不到人了。
2、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张某1联系XX负责人王某,商量借用XX铸业资质对外投标,王某答应。后因XX铸业没有哈夫节卫生许可批件,张某1遂通过办证广告伪造了国家机关文件,并在衢州、富阳各投标一次。在富阳投标的那次,张某1让王成帮其报名。
3、王某的证言。证明:①恒生科技系XX铸业的客户供应商。2018年以来,朱某、王成与王某联系,要求借用XX铸业资质对外招投标,所有的招标文件均由王成制造,投标保证金一般由恒生科技以货款名义先行支付给XX铸业。②王成将标书做好之后,送给XX铸业,王某直接签字确认后让会计方某去支付保证金。共借用29次公司资质给恒生科技招投标。
4、方某(系XX铸业会计)的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始,按照恒生科技王成提供的账户,王某安排会计方某将投标保证金汇入该账户,共转账29次,三次是资料费,剩下26次是投标保证金。
5、潘某(系XX机械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几年前,恒生科技采购部门负责人朱某找到潘某,提出借用XX机械资质对外招标,潘某遂将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朱某,后恒生科技王成与潘某具体联系投标事宜,包括支付投标保证金。
案发后,恒生科技***找到潘某,要求潘某告诉警察,招投标的事情都是吴某1操作的,与其他人无关。案发后、潘某才知道编号为皖卫水字(2017)第0039号卫生许可批件、编号为(2017)皖检JQ字第0039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17AHW1637的疾控中心的检验报告为虚假伪造。
6、左某2(恒生公司文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吴某1仍是恒生公司销售员。公安机关调查后,***将左某2电脑中的一些资料删除。在2016年左右,左某2为XX铸业、XX机械制作过投标文件,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均由***通过QQ发给左某2。招标材料整理好后,由***审核通过后,左某2邮寄给招标单位。XX公司、XX机械的投标代理人亦由***确定。后来由王成负责制作标书的工作。
7、刘某(恒生科技的驾驶员)的证言。证明:恒生科技的标书由***负责,自2017年左右由王成负责。恒生科技公司经常使用其他公司的资质一起围标。一般由总经理***安排投标代理人。刘某曾被安排做过XX机械、XX机械、XX铸业、XX机械的投标代理人参与投标。投标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如流标等,由业务员向***汇报。2019年4、5月份左右,***让刘某驾驶商务车载着谢某、张某1到青阳县公安局。返回的路上,张某1说了民警问其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回答。
8、谢某(恒生科技销售员)的证言。证明:①***听说XX公司告恒生科技串标之事后,说自己已经与吴某1谈好,由吴某1抗下此事,并让谢某联系王成,让王成不承认串标之事。***多次表示让吴某1、张某1抗下来。②王成曾登陆谢某的笔记本电脑,向吴某1发送了一份离职协议书,并发送了三四份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吴某1、王成在谢某家见面时,王成让吴某1说了两次陪标的具体细节及标书制作的具体细节。③在公安机关找到吴某1的前一天,***在XX宾馆告诉吴某1把这件事抗下来,公司不会亏待他和张某1,当时谢某在场。④王成说其电脑里的的东西销毁了。
9、钱某1的证言。证明:钱某1在恒生科技负责售后服务、货款支付等工作。王成曾让钱某1向XX机械、XX铸造支付过小额的货款,钱某1便填写单子,找会计汪总监签字,汪某签字,汪某一般不在公司,一般积累了数笔后一起找他审批,这些钱款在下一次结算货款时扣除。但一般情况下,恒生科技付给XX机械和XX铸造的货款都是大额的、最少是数万元的。
10、朱某的证言。证明:①朱某在恒生科技负责产品质量。2013年左右,***让朱某电话联系XX机械和XX机械,借用两家公司资质用于投标。当时***负责投标,投标文件由***负责制作。②后来,XX铸业与XX机械系恒生科技的供应商,朱某曾与王某、潘某联系过,要求XX铸业与XX机械提供过资质,由王成负责招投标工作并制作投标文件。
11、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王成电话联系张某2,要求其到恒生科技操作防止别人恢复已删除的资料。张某2到达恒生公司后,看到一个瘦高的人将王成电脑中D盘或E盘内容不断重复写入,后张某2将王成需要的部分文件拷贝到F盘,然后格式化原分区盘,在将拷贝的F盘放回到原分区盘。2019年7月18日,张某2辨认出恒生科技公司瘦高个子男子系***。
12、张某3的证言。证明:①恒生科技总经理***与吴某2是兄妹。②恒生科技公司与XX广告公司合作有七八年,XX广告公司的电脑上关于恒生科技的文件均删除了,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搜查到的关于恒生科技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及卫生许可证批件是客户带来的,不知道是谁。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到案时未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12日之后供述;①2002年左右,***进入恒生科技工作,不久被任命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全面事务。恒生科技主要从事化工、机械制造、设备供应、管配件供应等业务。王成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党建、投标、对外联络、资料文件、公章管理等。②XX铸业、XX机械系恒生科技的供应商。二公司向恒生科技供应哈夫节。XX铸业、XX机械不具有疾控中心的卫生许可批件。③因投标公司不足,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单位有要求,***告诉王成联系其他公司投标凑数。王成联系过XX铸业、XX机械投标,并制作投标文件。***有时候会看招标文件,发现XX铸业、XX机械的涉水产品批件是王成帮助伪造的,但考虑到公司发展、客户要求,***默认了王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制作标书。投标代理人由***安排,投标保证金由恒生科技通过对公账户将保证金以货款的名义打给XX铸业、XX机械,再由XX铸业、XX机械打款到招标单位(一般经公司副总钱某1写付货款条子、***审批、财务总监审批、公司董事长汪某签字)。④张某1曾系恒生科技驾驶员,吴某1系恒生公司业务经理,负责东北市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曾找过吴某1、张某1,但未指使二人作伪证。为撇清吴某1与恒生科技关系,王成制作离职协义并让吴某1签字。⑤恒生科技向配套企业XX铸业、XX机械支付货款不需要由***签字;恒生科技支付投标保证金时,前期由***找钱某1,向其解释喊XX铸业、XX机械一起投标,故以货款的名义支付保证金,下一步在支付货款时扣除。后期钱某1出具付货款条子,找***审批后再给财务总监审批,公司董事长汪某签字或事后补签。⑥恒生科技的招标文件由王成制作,并在法人签名处签字,加盖公章。⑦***负责公司技术研发,在王成到来之前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并制作标书。在***负责期间,有没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帮其他公司投标,***不清楚。
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①***担任恒生科技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及产品研发。2013年至2016年,在***授意之下,***负责帮芜湖XX机械、XX机械、池州XX机械、安徽XX集团伪造了投标文书中的卫计委的涉水产品批件、疾控中心的检测报告、质检院的检验报告,并制作标书。其中闽建发采购招标项目、昆山东部自来水公司、仪征港仪供水有限公司项目、昆山陆家供水有限公司项目、昆山张浦自来水公司项目、昆山周市自来水厂项目,2015年唐山项目投标项目均系***授意***串通投标,其中的相关公司没有涉水产品批件、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的均由***将恒生科技公司的相关报告扫描到电脑里再PS修改名称、日期等。
②在***负责制作标书时,朱某联系相关公司,一般是XX和XX机械,向他们借用资质,投标代理人由***安排公司驾驶员、业务经理。朱某和对方联络后,由***和财务对接,先由恒生科技以货款的名义转入XX和XX公司账户,再转入招标的保证金账户。
③2019年3月,XX公司起诉恒生科技后,王成、***一同将公司里的XX铸业、XX机械的标书文件、印章等在XX机械公司烧掉了。公章是王成制作的,其中有XX机械的公章。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王成将王成电脑及左某2电脑中做了磁盘清理。
3、王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①2016年5月,王成进入恒生科技上班,任职办公室主任,负责材料、党建等。2016年7月左右,王成负责公司标书制作,发现公司为了招标,找其他公司陪标,并给陪标公司伪造相关资质文件、制作标书。②经***的授权,公司为了中标,让供货公司XX铸业与XX机械陪标,质量管理部总经理朱某负责与两家公司联系协商、要求陪标公司提供标书中所需文件,并联系打保证金事宜。王成负责伪造两家公司不具备的资质,主要在XX广告公司(张某3通过QQ将做好的文件发送),伪造了三种国家机关公文,都是投标哈夫节产品。伪造的文书主要有质检院的检验报告、疾控中心检测报告、卫计委涉及饮用卫生安全许可批件,***负责陪标公司的标书审核,并确定张某1与吴某1分别为XX、XX的投标代理人。③案发后,***让王成去公司将投标文件全部销毁,***多次找到王成,告诉其由吴某1、张某1顶包,不要把公司牵扯进来,后***让王成将制作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细节告诉吴某1,王成告诉吴某1标书中的涉水产品批件是假的,且XX机械的老总叫潘某,并告知其潘某的电话号码。后考虑到吴某1还是公司职工,恐怕还会连累公司,遂提出让吴某1写出一个申请,内容是,公司要他辞职,补偿他一年的工资和社保。王成让吴某1签了一份离职协议。后吴某1、王成、谢某在一起串供,三人商定吴某1告知警察因吴某1想做生意,自己联系XX机械的潘总借资质投标,且已离职。***让张某1、吴某1只承认两次,且王成仅帮助XX铸业投标一次,XX机械由吴某1承担,伪造的公文也是吴某1、张某1做的。④XX和XX公司,后期标书事宜都是由王成来对接。每次打保证金时,王成联系XX方会计、XX机械潘某。恒生科技以货款的名义将保证金打给XX铸业、XX机械,该笔钱款会从XX铸业、XX机械的货款中扣除。⑤在王成进入恒生科技前,标书由***、左某2(公司文员)制作,之前的陪标公司为XX机械、XX机械。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让王成将电脑中保存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电子版删除,并将制作的XX铸业、XX机械的橡皮章销毁。恒生公司趁公安民警外出吃饭时,***将王成及左某2电脑中未来及删除的内容删除,并联系电脑公司业务员将王成电脑D盘内容格式化。
(四)鉴定意见。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恒生科技扣押的电脑中内含有池州XX机械有限公司、XX机械、XX机械的投标文件电子档,含疾控中心编号为16AHW0216L号检测报告(生产单位系池州XX机械有限公司)扫描件;质检院(2016)皖检JQ字第00169号检验报告(受检单位池州XX)扫描件、编号为(2016)皖检JQ字第00020号检验报告(受检单位XX机械)扫描件;卫计委编号为皖卫水字(2014)第0418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单位XX机械)、编号为皖卫水字(2014)第0268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单位XX机械)扫描件等。
(五)辨认笔录。证明:张某2辨认出***就是2019年6月中旬在王成办公室操作电脑的瘦瘦高高的男子。
(六)搜查笔录。证明:2019年6月18日11时许,民警搜查了恒生科技办公室,搜查中在电脑中发现大量招投标文件,予以扣押。2019年6月24日,青阳县公安局搜查了新的电脑,发现11份文件及两台电脑主机,并予以扣押。在11份检验文件中,发现有涂改国家机关公文复印件的痕迹,另发现伪造的质检院发给XX铸业编号为00020号检验报告,疾控中心发给XX机械的编号为17AHW1637号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实施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因属牵连犯,依法择一重罪处理。本案无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视其情节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徽恒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文贵
人民陪审员 高 骏
人民陪审员 向义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臻
书记员吴川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