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宁安贸易有限公司

济南宁安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吉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10934号
原告:济南宁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姬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孙玉春,均为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吉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于现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行,男,系该公司股东及项目经理。
原告济南宁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宁安公司)与被告山东吉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吉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宁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被告山东吉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宁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货款本金共计146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损失暂计10000元(以14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8日,原告济南宁安公司与被告山东吉行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山东吉行公司承揽的济南市黄河幼儿园装修工程中涉及空调买卖以及安装部分工程交给原告完成,合同总共价款159500元、50台空调,空调安装数量以及材料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16000元定金,原告积极组织备货安装。2019年8月,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安装完毕,其中空调实际安装48台,济南市黄河幼儿园已正常使用至今。但被告迟迟未能就剩余所购空调款以及材料费146000元予以结算。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吉行公司辩称:第一,空调不是我验收的,没有收到货物。第二,安装空调是否合格也没有验收,资料没有见到。数量也不清楚,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原签的合同项目章不是山东吉行公司的章,签字是赵吉行签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8日,山东吉行公司(甲方)与济南宁安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济南市黄河幼儿园:空调交给乙方来完成,为一次性包死工程。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达成如下协议: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59500元,附清单报价,按清单单价计算,挂机架子25元一个,柜机架子55元一个。2、合同规定的乙方施工范围:甲方所要求空调范围内的安装调试工作。3、施工工程中所需材料由乙方提供……7、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10%定金,空调安装完成后,幼儿园整体验收后付至总款90%……9、另外所有增项工程,均据实结算……合同尾部,甲方处由山东吉行公司加盖黄河幼儿园装修项目专用章,赵吉行签字并书写电话号码;乙方处由济南宁安公司加盖公章,张民签字并书写日期。合同所附《黄河幼儿园空调报价清单》上列明了楼层、房间名称、空调型号、房型数量、每间空调数量、空调品牌、单价等信息,金额合计159500元。山东吉行公司与济南宁安公司均在该报价单上加盖骑缝章。
济南宁安公司主张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山东吉行公司仅向其支付了16000元定金,后济南宁安公司依约完成了济南市黄河幼儿园的空调安装工程,但山东吉行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为证明其主张,济南宁安公司提交济南宁安公司项目代表张民与山东吉行公司项目代表赵吉行的短信聊天记录1份、微信聊天截图1份、张民与山东吉行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文超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予以佐证。张民与赵吉行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0日,张民发送短信问:“赵总:你那边什么情况了?钱什么时候能给我?”赵吉行回复:“弟弟我等姓徐的来,他说的一块去……”。张民说:“你要是再拉不下情面,那你先把钱给我,你们的事你们慢慢解决,这样行吧。”赵吉行回复:“弟弟你觉得这样合适吗?我一分钱没见,我都不知道什么情况,我自己已经垫了好几万了,我从哪里弄钱给你弟弟,我要是有我还真给你……”。张民与徐文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18日,张民发送微信:“1.5匹挂机26台,2匹柜机3台,3匹柜机19台,共计48台。”徐文超回复:“我这里一共48台空调。”张民回复:“对一共48台。”徐文超问:“你这一共多少钱!给我个清单。”2019年9月15日,徐文超发送微信:“在吧老板,我这里没什么问题还需10天能给你结账!”张民回复:“好,但愿别再拖了。”徐文超问:“你看看明天上班了!然后来把那几台空调弄弄呗!”张民回复:“好吧。”2019年9月16日,张民发送微信:“徐总,空调昨天都调试好了,可以放心使用。”徐文超回复:“感谢。”2019年9月24日,徐文超发送微信:“我在开发票了!算完账了!这次是必须争取节前给结清了!你这还有146000,是吧。”张民回复:“好的,谢谢徐总。”两人后续针对付款事宜多次沟通,直至2020年4月12日,张民发送微信:“徐总,时间已经过去一年了,空调钱你到底什么时候给?”经庭审质证,山东吉行公司对上述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济南宁安公司提交黄河幼儿园空调及安装费用明细一份、空调安装现场照片一宗,明细中列明了48台空调的型号、单价、空调支架、高空作业费、打孔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2340元,济南宁安公司称扣除签订合同时支付的16000元,山东吉行公司尚欠146340元。山东吉行公司在庭审中称,其承包了济南市黄河幼儿园整体的装修、土建工程,与徐文超是合伙关系,徐文超亦是涉案空调安装项目的负责人,空调款项已由徐文超以自己的名义从幼儿园处领走了。济南宁安公司主张空调工程安装完毕的时间是2019年7月26日,2020年9月1日幼儿园即正常开学使用;山东吉行公司自认其承包的济南市黄河幼儿园工程整体已施工完毕且正常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报价清单、张民与赵吉行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张民与徐文超的微信聊天记录、费用明细、现场照片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根据济南宁安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可以认定济南宁安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空调安装义务,山东吉行公司在庭审中亦自认其承包的济南市黄河幼儿园工程整体已施工完毕且正常投入使用,由此可知,济南宁安公司负责施工的空调安装工程符合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山东吉行公司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根据项目代表张民与山东吉行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文超的聊天记录,徐文超于2019年7月26日在微信上自认“我这里有48台空调”,并于2019年9月24日承诺“我在开发票了!算完账了!这次是必须争取节前给结清了!你这还有146000”。上述内容与济南宁安公司提交的黄河幼儿园空调及安装费用明细内容、金额可以对应,且山东吉行公司对此未提供反驳证据。因此,对济南宁安公司主张山东吉行公司应支付货款14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吉行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给济南宁安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剩余90%货款应于“空调安装完成后,幼儿园整体验收后”支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幼儿园已投入正常使用,但对具体验收时间未予明确。济南宁安公司主张涉案空调于2019年7月26日安装完毕,但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根据张民与徐文超的聊天记录,涉案空调于2019年9月15日安装调试完毕,且徐文超于当天承诺10天内付款,但山东吉行公司至今未付。济南宁安公司主张利息以1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吉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宁安贸易有限公司空调款146000元;
被告山东吉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宁安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山东吉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