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02民催1号
申请人:河南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区)**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672768,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出票人为浙江挺能胜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伟鹏轮胎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3万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
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
代书 记员 苏芹娟